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名家汇管字第35号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2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
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贵院作出(2025)粤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名家汇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1月27日,贵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名家汇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名家汇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即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1/7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二)公开原则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名家汇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四)高效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重整计划确定的期间,保证重整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三、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根据名家汇、预重整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参与名家汇(预)重整程序之预重整投资协议》和名家汇、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
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2/7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整投资人需合计支付1203440000.00元人民币投资款以受让名家汇664000000股转增股票。
截至2025年12月8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前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和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投资款项。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比例予以实施,共计转增730000000.00股。
截至2025年12月22日,名家汇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
730000000.00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12月19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5年12月22日。经过本次转增,名家汇总股本增至1425596569.00股。上述
730000000.00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名家汇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结果专项意见,名家汇股票实施除权后2025年12月22日的开盘价为3.16元/股。
(三)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截至2025年12月24日,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664000000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四、监督债权清偿方案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剩余未获优先清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清偿。优先受偿的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受偿。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3/7普通债权的每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于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清偿;每家
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50万元至8055万元的部分,以名家汇转增的股票予以清偿。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7.2314股股票(分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股票的抵债价格约为5.80元/股;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在8055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名家汇的应收账款予以抵偿。
(一)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已完成对2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62家职工债权人的全额现金清偿;已完成对231家(含1家有财产担保人未获优先清偿的转入普通债权清偿部分该债权人因在重整计划项下的股票清偿安排中因笔误导致在其对应清偿区间内的债权少获清偿50万元部分已另行达成清偿约定)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
50万)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对于因收款账户不适格导致未能及时受领现金清偿的债权人,已将其可分配现金进行提存。
(二)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完成提存
截至2025年12月24日,在贵院的协助执行下,已向1家部分债权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划转以股抵债的转增股
票13793749.00股;已向84家涉及以股抵债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划转
转增股票合计32871281.00股,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对于暂未提交适格接收转增股票证券账户或申请暂缓受领的债
4/7权人,已将其可分配股票进行提存。
(三)名家汇已与相关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收协议
2025年12月16日,名家汇已与普通债权金额超过8055万的1
家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了委托追收协议。
(四)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偿债资源的提存情况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成就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和未在法院规定
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将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为债权人预留的偿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五、监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或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名家汇的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目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登记费、转增股票划转的税费等已做相应支付,剩余需支付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垫付的相关费用、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或预计发生情况全额进行提存。
根据重整计划,名家汇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名家汇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六、对名家汇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5/7按照重整计划第七条第(四)点“执行完毕标准”的相关规定,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已全额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划转至
债权人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4、名家汇与债权人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签订委托追收协议。
自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且人民法院向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此外,债权人与名家汇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贵院的指导和管理人的监督下,名家汇及时推进重整计划的各项执行工作,目前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上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具体如下:
1、重整投资人依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已全额支付投资款项。另外,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至重整投资人,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1项标准。
2、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和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已
6/7提存在管理人账户,未达分配条件的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其
对应分配款项和股票提存在管理人账户,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第2项和第3项标准;
3、就抵债应收账款事宜,应当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已
经完成签订,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4项标准;
4、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在管理人账户。
综上,管理人在名家汇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名家汇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此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特此报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4日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