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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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175号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
栋A座20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2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5166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481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81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3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94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7%;反对20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弃权1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598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6%;反对20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1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2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7%;反对3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
弃权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4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33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综合薪酬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31378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反对46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55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378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7%;反对46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55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3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4%;反对46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
弃权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33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46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142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0%;反对1015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
弃权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5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379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6%;反对1015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7%;弃权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57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反对2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弃权5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007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2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5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09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5%;反对106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
弃权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374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106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2%;弃权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6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姜德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海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郑江枫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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