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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奥传感: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2025年4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5、公司2025年4月16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公司2025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公告》以及《关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9、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的届次,(2)会议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与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

(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2)特别提示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1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滕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324427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9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17人,代表股份19648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7%。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全部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63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2%;反对393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21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1%;反对393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8%。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706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反对33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27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81%;反对33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2%;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370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反对33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27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7%;反对33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4%;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3643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2%;反对39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215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64%;反对39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7%;弃权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58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437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弃权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6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85%;反对437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5%;弃权4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66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3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

弃权41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2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97%;反对37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1%;弃权41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74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6%;反对29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313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0%;反对294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9%;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337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68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

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910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4%;反对681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0%;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29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2%;反对72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弃权53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871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60%;反对723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2%;弃权536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76%;反对47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9%;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76%;反对473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9%;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1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44%;反对47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1%;

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1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44%;反对47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1%;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23名,代表股份344076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959%。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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