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证券简称:维宏股份公告编号:2026-039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580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5710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9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9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9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0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
反对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85%;反对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80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
反对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885%;反对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蒋雨达律师、丁淑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