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证券简称:维宏股份公告编号:2026-005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自查期
间(2025年7月11日至2026年1月12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董事赵东京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2025年6月10日—2025年9月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00股。该董事在减持计划期间减持了160000股公司股票,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该董事减持公司股票系按照已预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且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有4名董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发生变动,该变动系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完成归属登记所导致,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经核查,有2名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发生股份变动,该变动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完成归属登记以及其基于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所导致,其交易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自知悉激励计划后,上述人员未再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另有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一名激励对象的配偶,在自查期间发生股份变动,其未知悉本次事项且交易数量极小,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分析论证、会议决议等各阶段,限定了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加以防范;通过公司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核查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