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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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