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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1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6年3月31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奉贤区沪

杭公路1590号维宏股份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8090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987%(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27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2.1表决情况

3表决结果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占有效表同意票

决股份(%)反对票弃权票非累积投票提案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202537423865股东:99.9522%;17900股;1.00《关于公司年度董事股;其中>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0股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中小投资者:

1599936投资者:资者:股98.8936%179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股东:99.9522%;17900股;

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37423865股;其中>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0股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小投资者:

1599936投资者:资者:股98.8936%179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37417665股东:99.9356%;24100股;

股;其中>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0股分配预案的议案》中小投资者:

1593736投资者:资者:股98.5104%2410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8.7200%;17900股;

4.00《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1611936股;其中3000股;其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1596936投资者:资者:股98.7082%17900者:3000股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202637422865股东:99.9495%;17900股;5.00《关于续聘年度外部股;其中1000股;其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1598936投资者:资者:股98.8318%17900者:1000股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37422865股东:99.9495%;17900

全体股东:

股;

6.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股;其中1000股;其<>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1598936投资者:资者:股98.8318%17900者:1000股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37420865股东:99.9442%;17900股;7.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股;其中

3000股;其>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投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1596936投资者:资者:股98.7082%17900者:3000股股

议案4.00《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麻冬圆

经办律师:汤亦炜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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