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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1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2025年3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14:50在上海市奉贤区

沪杭公路1590号维宏股份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755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30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6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96%(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3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2.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占有效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决股份(%)非累积投票提案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50%;14680股;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36364841股;其12600股;其

1.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9012股者:12600股

95.7127%146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31%;14380股;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36364141股;其13600股;其

2.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8312股者:13600股

95.6026%143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31%;14380股;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36364141股;其13600股;其

3.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8312股者:13600股

95.6026%143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31%;11880股;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36364141股;其16100股;其

4.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决算报告》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8312股者:16100股

95.6026%118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23%;12180股;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36363841股;其16100股;其

5.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分配预案》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8012股者:16100股

95.5555%121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300%;11880股;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36366641股;其13600股;其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资证券和理财产品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10812股者:13600股

95.9955%118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610512股东:95.9484%;12180股;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董13600股;其

7.00股;其中中小投资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中中小投资

者:610512股投资者:投资者:

者:13600股

95.9484%121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92%;12180股;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监36366341股;其13600股;其

8.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10512股者:13600股

95.9484%121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31%;14380股;

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36364141股;其13600股;其

9.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计机构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08312股者:13600股

95.6026%14380股

4表决结果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占有效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

决股份(%)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92%;12180股;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36366341股;其13600股;其

10.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10512股者:13600股

95.9484%121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300%;11880股;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36366641股;其13600股;其

11.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注销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10812股者:13600股

95.9955%118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股东:99.9292%;12180股;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36366341股;其13600股;其

12.00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

投资者:投资者:

610512股者:13600股

95.9484%12180股

占出席会议全体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全体股东:

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股东:99.9300%;11880股;36366641股;其13600股;其

13.00—2027年)股东回报规占出席会议中小其中中小

中中小投资者:中中小投资划》的议案投资者:投资者:

610812股者:13600股

95.9955%11880股

议案7.00《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麻冬圆

经办律师:丁淑敏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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