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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14:30起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
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5月15日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608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70%。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公司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涉及的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至议案10。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52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30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551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弃权33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1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41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1%;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弃权1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75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反对78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8、《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反对80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6%;反对8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1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2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弃权29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苗晨苏成子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