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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金冠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司对参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的,应当依据投资协议、该公司章程的约定或者通过委派董事等方式推动实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党组织领导。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和履职条件,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知内部审计标准、程序,与

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从业务部门转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员工不得负责审计其上一年曾负责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公

司、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履职,不得因正常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人员降薪、调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风险管理需要,在公司投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框架内,将内部审计相关岗位人员纳入执业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保险不免除内部审计人员因故意、徇私舞弊、重大过失所应当承担的各类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回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所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审计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资料:

1.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2.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3.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4.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5.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6.重要经营决策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

时报告董事会;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等。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计划中应

当明确审计事项、执行时间和负责人。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临时安排的审计监察工作外,原则上年度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至少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

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审

计组应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必要时可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对审计事项作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必要时,经主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可实施突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编制审计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发文之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如实将对方意见反映于审计档案,必要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按相关流程报送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指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对有关审计事项按组织权限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原则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或者审计意见后 6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监督审计处理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督促相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 30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机构保存,原则上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内部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给予相应处罚;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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