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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金冠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1/4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2/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

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3/4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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