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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金冠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12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1/7(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日常管理。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工作应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2/7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3/7(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经谈判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4/7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前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5/7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6/7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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