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权、责、利对等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审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1/2第二章薪酬体系
第六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所在的岗位
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的确定按其岗位性质、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薪酬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
第九条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