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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金冠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分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

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利用对外捐赠进行商业贿赂或者向关联方等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当年度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八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

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受益人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

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捐赠。公司向关联方或者关联方设立、控制的慈善组织等主体捐赠的,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

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与公允价值孰高计算其价值)捐赠,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 50 万元(含)以下,且年度内累计金额 200 万元(含)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者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200 万元但在 500 万元

(含)以下的,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当年度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确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捐赠的,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 25 万元(含)以下,且年度内累计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超过 25 万元,或者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在 250 万元

(含)以下的,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25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与公允价值孰高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发起单位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发起单位负责实施。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

生的捐赠金额;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公司证券部就捐赠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以及受赠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经批准的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与受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用途、使用情况反馈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登记对外捐赠事项,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备案。对外捐赠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财务部及证券部报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捐赠、以个人名义捐赠公司财产或者利用对外捐赠进行

利益输送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

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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