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6号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
吴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6年7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5234.05万元。2026年7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更正后),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5705.39万元。你公司项目中标金额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9528.6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37.7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1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董事会秘书吴帅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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