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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3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 e N a n S h e n g P i n L a w F i r m 法 律 意 见 书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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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9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根据2026年9月24日公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公司拟于2026年10月13日14:0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在

2026年9月2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

的内容(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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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8日。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3日14:00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

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艳利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261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3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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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795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9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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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01《选举卫宗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217872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6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38%。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冯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217875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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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N a n S h e n g P i n L a w F i r m 法 律 意 见 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63%。

表决结果:当选。

2.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1652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6%;反对82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弃权136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656%;反对823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36%;弃权136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H e N a n S h e n g P i n L a w F i r m 法 律 意 见 书(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 阳

经办律师:

杨 灿

经办律师:

崔富甜

202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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