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证券简称:金冠股份公告编号:2025-039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艳利女士。
6、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2235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7795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57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57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人,代表股份573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
(三)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8同意22143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
反对175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6%;弃权
3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465%;反对175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6301%;弃权3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675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3%;
反对250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7%;弃权
3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15%;反对250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7714%;弃权3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3/8同意220700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7%;
反对248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7%;弃权
3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62%;反对248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673%;弃权3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69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1%;
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0%;弃权
3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53%;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3563%;弃权3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82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2%;
4/8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0%;弃权
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6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942%;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3563%;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57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4%;
反对260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0%;弃权
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1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104%;反对260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3813%;弃权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8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6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82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10%;
反对247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弃权
2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5/8权股份总数的0.1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640%;反对247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307%;弃权2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699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1%;
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0%;弃权
3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53%;反对248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3563%;弃权3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4%。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8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41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0%;
反对188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3%;弃权
2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7%。
6/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151%;反对188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9569%;弃权2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44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9%;
反对183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5%;弃权
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09%;反对183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9505%;弃权2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杨灿律师和韩超毅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7/82、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