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由独立
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1/5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2/5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3/5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信息,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
4/5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