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1证券简称:雪榕生物公告编号:2025-13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58人(含投票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7563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26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含投票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63707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71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21193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7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5人,代表股份21193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份21193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071%。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蒋智先生、王政树先生、郑伟东先生、李杰先生4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1.01、选举蒋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981179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0479股。表决结果:蒋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政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84685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76154股。
表决结果:王政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郑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84585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75154股。
表决结果:郑伟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李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7846308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75608股。
表决结果:李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蒋德权先生、宿东君先生、张陆洋先生3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选举蒋德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835797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5097股。
表决结果:蒋德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宿东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907335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36635股。
表决结果:宿东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陆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37836298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65598股。表决结果:张陆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425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2%;反对7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1%;弃权4273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2387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5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63%;反对7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0%;弃权4273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2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元律师、俞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