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1证券简称:雪榕生物公告编号:2026-04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智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3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18人(含投票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41790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25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含投票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46708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01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7119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0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5人,代表股份15419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3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7119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09%。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573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12%;反对4886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3%;弃权3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03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16%;反对4886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09%;弃权3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68%;反对510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44%;弃权3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8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01%;反对510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71%;弃权3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元律师、柯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