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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执行程序

第五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签署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方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

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进展和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理财、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理财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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