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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1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2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

询、电子信箱等。

第十五条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3(四)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www.zhongyagroup.com)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不当影响,并防止因此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4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电子信箱

(一)公司应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5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6(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该信息已经由公司公开披露;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信息。

第三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7(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8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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