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以下简
称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
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总投资额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达到本制度第三条、第十
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
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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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总投资额、公司承担的投
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
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
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若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出具定期报告跟踪报告前,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
第十一条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
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
第2页共3页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
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和技术储备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
律约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申请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施行。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