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
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永新、刘铁根、余洋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王永新、刘铁根、余洋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