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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久之洋 --%

证券代码:300516证券简称:久之洋公告编号:2025-014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

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23212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48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18362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80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80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6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

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67%;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086%;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6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

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67%;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086%;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6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

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67%;反对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086%;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5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4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

1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59%;反对4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508%;弃权1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5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

反对4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51%;反对4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6702%;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4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9%;

反对658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11%;反对658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4842%;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54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5%;

反对65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2%;弃权

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93%;反对65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5460%;弃权1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48%;

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11%;弃权

1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74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048%;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8211%;弃权1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8%,均为公司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5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

反对4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

1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90%;反对4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095%;弃权1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5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4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

11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72%;反对4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734%;弃权11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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