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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久之洋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久之洋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41号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

经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2022年与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1458.92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公司2023年与华中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累计1059.07万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第7.2.7条、第7.2.15

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邵哲明、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洪普、董事会秘书吴昌仁,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1.7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4月1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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