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证券简称:久之洋公告编号:2026-022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波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23794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485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8944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390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股份1390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54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27%;反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0%;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54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27%;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2%;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57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3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99%;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2%;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57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3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84%;反对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0%;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