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公司级专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说明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
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后续审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八条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
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章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具体开展审计项目时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内控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以公司
各业务环节为基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举报事项调查:对公司举报途径及举报信息进行维护,以保证畅通和完整,并对举报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三)离任审计:根据管理层需要,对离任的公司重要人员
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鉴证。
(四)其他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经济效益审计、采购价格审计等。
(五)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六)完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
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调阅公司会计凭证、报表、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检查公司资金和其他资产管理情况,使用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有权向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
门或个人,有权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反映,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反映,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有向公司管理层提出
完善内控、改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权;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审计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二)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次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后续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以准备相关资料等。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做提前通知。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
问、函证及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机构内部有经验的独立人员对审计程序、方法和审计底稿进行复核,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计报告,列明审计发现,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
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
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审计报告需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之后报送相应管理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列明拟整改完成时间和拟采取措施等,并进行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写相应内部审计底稿模板、底
稿索引标准、内部审计报告模板等。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并在当年审计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跨年审计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档案管理机构应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等,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
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巡察纪检、组织人事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