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6证券简称:久之洋公告编号:2025-03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12381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85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8954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409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400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9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
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9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69%;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9%;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9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
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58%;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1%;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7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4%;
反对5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927%;反对5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2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