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新迅达: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6 查看全文

新迅达 --%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806

1806 ShenZ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Square North Fuhua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8273 9170 邮编:518048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1法律意见书6.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7.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8.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拟为合伙企业项目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9.公司202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4.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5楼2501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5073238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44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33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26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公司51255726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03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426344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152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5法律意见书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9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7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5%;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9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7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6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5%;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9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7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5%;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9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7%;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7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35%;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119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7%;反对1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27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5%;反对1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1%;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105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4%;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

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5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4%;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8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3%;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5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4%;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制定<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1119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27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2%;反对1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拟为合伙企业项目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099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7%;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6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8%;反对15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崔荣荣徐涛吕尔蝶年月日

10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