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6]D-1474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我们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
(一)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2023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预付货款3780.00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3780.00万元,其中本期计提19.27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年1月25日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1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号西华宏”)预付货款800.80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800.80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截止2025年12月31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5000.00万元,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382.53万元,根据2023年4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以新迅达公司2025年度合并收入12773.53万元为基准。
使用的百分比:0.5%
选取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计算结果: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63.87万元本期与上期重要性水平计算选取基准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 2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号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由于仅对“其他应收款”、
“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等个别财务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新迅达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由于我们对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针对保留事项中已计提的坏账准备4580.80万元,其中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9.27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382.53万元是对新迅达公司2025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具体影响。我们认为,上述事项若存在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会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新迅达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审计,并于2025年4月24日由其出具了报告文号为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01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上期导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包括:
1、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2023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预付货款3780.00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24年计提坏账- 3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号
准备3760.73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年1月25日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宏”)预付货款800.80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24年计提坏账准备800.80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5000.00万元,报告期内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382.53万元,根据2023年4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其他事项本专项说明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迅达公司定期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4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6]D—0300号(本页无正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