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政府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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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二)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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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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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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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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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董
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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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
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
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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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并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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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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