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十一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
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监管指引第18号》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监管指引第18
号》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及深交所、证监会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部
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