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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新迅达 --%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5】D-0101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年修订)》等文件要求,董事会现对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部分消除情况及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1、与矿产品贸易相关的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2023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预付货款3780.00万元,上海源沅尚未交付货物。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公司对上海源沅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24年计提坏账准备3760.73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4年度公司因矿产品贸易向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宏”)预付货款800.80万元,山西华宏尚未交付货物。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公司对山西华宏预付款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24年计提坏账准备

800.80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截止2024年12月31日,新迅达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新”)对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投资成本为5000.00万元,报告期内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382.53万元,根据2023年4月盛欣新和中能鑫储合作协议约定,盛欣新对中能鑫储持股比例为10%,对中能鑫储具有重大影响。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中能鑫储的实收资本全部由盛欣新出资,其他股东全部未有实缴出资,且中能鑫储在收到投资款项后未按合同的约定专款专用。

截止本报告日,基于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及已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投资中能鑫储的商业合理性、可回收性以及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迅达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尊重立信中联的独立判断,高度重视立信中联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早消除保留意见相关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如下:

1、公司继续积极配合立信中联,积极取得更有利的直接和间接材料证据,

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保留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将其中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

2、为防止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

司后续合同审批、采购验收、资金付款等内控流程,特别对相关业务部门预付款项、对外投资进行动态跟踪,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汇报,以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货款的及时收回,及控制应收账款资金占用风险。

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矿产品贸易相关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回收性问题,2024年度,公司已将在手的大宗贸易业务、“背靠背结算方式”的业务完结,不再开展其他大宗贸易业务、“背靠背结算方式”的业务等相关业务,从源头上切断该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公司对保留意见中矿产品贸易相关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方提起了诉讼,截至本报告报出日,对上海源沅的诉讼尚在一审审理中,对山西华宏的诉讼已取得一审判决书,结果为公司一审胜诉。公司将针对业务具体情况审慎研究,分析并正确识别业务本质。同时,公司将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合规培训,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和履职能力,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治理合规要求,强化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4、对于中能鑫储的投资,2024年度,公司已根据投资协议,要求中能鑫储

及其关联方12个月内退还投资款,且终止对中能鑫储的全部投资,并进行多次沟通。2024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能鑫储、潘晓钢签署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终止投资的通知>的回函》,其同意退还投资款近期将签署回购计划。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中能鑫储提起知情权诉讼。该案件于2025年4月1日在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中能鑫储未出庭,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在2025年4月17日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后择日开庭。截至本说明报出日,公司已收到北京市大兴人民法院发出的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5年6月19日开庭审理的民事传票。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方退还投资款的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诉讼等方式追究相关方违约责任,保障投资款按期收回。

5、公司将继续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

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的执行,防止公司再次发生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涉及的问题。

6、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内审部门的职能,加强内审部门对公司内控的监督力度,提高内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7、公司后续将以保护上市公司权益,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情况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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