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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有义务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人。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a.公司监事会;

b.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2)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a.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b.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2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c.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证明。

(3)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条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三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总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构成及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

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电子邮件、专

人、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等书面方式将会议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

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监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但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

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5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本上进行登记。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表决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三十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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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备案和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7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议影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

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

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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