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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股份

881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人,代表股份874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7人,代表股份6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1人,代表股份

89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3%。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同时,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02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2.03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2.04审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2.05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2.06审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2.07审议《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

2.08审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

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3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3%;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28%;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7%;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

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9%;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4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5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7759%;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458%;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1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6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0%;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21%;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0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7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5%;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94%;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35%;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8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6%;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

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887%;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4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曾东海

2025年9月12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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