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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519证券简称:新光药业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8629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58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0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4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44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45%;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1%;反对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09%;反对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5%;反对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45%;反对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1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2%;反对1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2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45%;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0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许洲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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