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证券简称:新光药业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2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岳钧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881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74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6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89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63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3%;反对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3%;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28%;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4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9%;反对1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40%;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5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9%;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458%;反对1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1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6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0%;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21%;反对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0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7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5%;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94%;反对2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35%;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8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887%;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4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曾东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新光药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