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安排另行通知。
2026 年 6月 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于 2026年 6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76号,广东地-2-法律意见书
质山水酒店 C座 2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7人,代表股份473780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2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637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14%;反对1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8%;
弃权8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82%;反对1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1%;弃权8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41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59%;反对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5%;
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31%;反对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3%;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41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59%;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弃权8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31%;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4-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弃权8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420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032%;反对1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2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80%;反对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4%;
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82%;反对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2%;弃权8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
-5-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82%;反对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6-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9487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21%;反对10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86%;反对10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法律意见书
3.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8-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7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21%;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86%;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10-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88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1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87%;反对10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11-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范文辉
经办律师:
尹雯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