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目录
声明事项..................................................1
释义....................................................3
正文....................................................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七、发行人的业务.............................................1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6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37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7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9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9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9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1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1
二十二、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世名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
4-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
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发行人、世名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指
科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522,曾用名为昆山市世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世名有限指昆山市世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江苏锋晖指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世名投资指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常熟世名指常熟世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汇彩指苏州汇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世盈资本指昆山世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世润指苏州世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世名彩捷指苏州世名彩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彩指上海芯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丹彩指海南丹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楹彩指深圳市楹彩贸易有限公司
世名研究院指世名(苏州)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世名新能源指世名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世名辽宁指世名(辽宁)新材料有限公司岳阳凯门指岳阳凯门水性助剂有限公司上嘉色彩指浙江上嘉色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募集说明书》指书》(申报稿)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所、立信会计
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师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法律适用意见第
18指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号》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公司章程》指年11月修订)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苏州世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指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审计报《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指告》 报字[2026]第 ZA10334号)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报告中另有不同表述的除外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4-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程序及决议内容
2024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提交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修订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表决。
2026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修订的议案。
2026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修订的议案。
经查验,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33331093T住所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陆勇
注册资本32245.1507万元
实收资本32245.1507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调色体系、色卡产品开发、销售;水性色浆
生产、销售;水性涂料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化
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经营范围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空气净化设备、塑料粒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1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由世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4-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及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
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为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3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667万股;2016年7月1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6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世名科技”,证券代码为“30052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经查验,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4-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未经股东会认可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
(3)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项及第(六)项的禁止性规定。2、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4-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 5000吨 LCD显示光刻胶专用纳米颜料分散液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对象为江苏锋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322451507股;根据发
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3226152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不少于六个月,
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4-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制
和占有的情形,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
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
1吕仕铭22.9273891799
2江苏锋晖16.9854745823
3王敏4.7515309000
4世名投资2.839112500
5陈敏2.327487316
6李江萍1.073461760
7王瑞红0.752430000
4-1-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总数(股)
8杜长森0.611968030
9姚伟平0.571844000
10徐江婷0.481546000
注:1、吕仕铭及王敏、世名投资、李江萍、王瑞红系一致行动人;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表格序号5、序号9、序号10股东系非上
市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近亲属、一致行动人,亦系非上市公司员工。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江苏锋晖,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5MA1MT7UB73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永丰大道10号1幢2楼法定代表人陆勇
主要人员执行董事:陆勇;监事:张莉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新能源项目投资及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08-26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南京市秦淮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股权结构陆勇持有江苏锋晖100%的股权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陆勇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陆勇先生,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南大学本科
4-1-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学历。陆勇先生现任江苏锋晖执行董事,现为世名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占发行人股东姓名持股总数质押数量占其持股持股比例法律状态总股本比
或名称(股)(股)总数比例例
吕仕铭22.92%73891799股票质押式1434000019.41%4.45%回购
江苏锋晖16.98%54745823远程质押/2737000049.99%8.49%柜台质押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受限情况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锋晖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整体资信情况及债务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重大债务等情况;相关股份质押对应的主债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被债权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债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况。
此外,江苏锋晖确认其还可通过自有资金、经营所得、投资分红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以偿还借款。
此外,江苏锋晖就前述股票质押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江苏锋晖资信状况良好,所持有并质押的上
市公司股份所担保的主债务不存在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江苏锋晖亦不存在其他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等严重影响自身偿债能力的情形;
(2)江苏锋晖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以自有、自筹资金按
期、足额偿还融资款项,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违约事项导致相关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
(3)如未能如期履行义务致使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江苏锋晖将积极与债权
人进行协商,以补充提供其他担保物、处置其他资产还款等方式防止出现江苏锋晖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处置之情形,避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如因股份质押融资风险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的,江苏锋晖将采取所有合法措施以维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稳
4-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定。
综上所述,上述股份质押平仓风险较小,因该等股票质押事项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江苏锋晖已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合法有效。
2、发行人其他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受限情况经查验,吕仕铭先生实施前述股份质押系个人融资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于2025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其中载明了发行人股东吕仕铭先生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公司控占其本人占发行股东姓本次冻结数冻结起冻结到股股东及其一持股总数人总股冻结申请人原因名量(股)始日期日致行动人比例本比例
吕仕铭否3309670844.79%10.26%2025年2028年深圳市中级人司法7月7日7月6日民法院冻结经查验,前述司法冻结系基于吕仕铭先生个人债务产生,冻结事由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自2024年6月起吕仕铭先生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江苏锋晖、实际控制人为陆勇先生;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世名有限设立于2001年12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0年3月29日,世名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世名科技全体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就世名科技的发起人、注册资本、股本比例、出资方式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0年3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
4-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师报字(2010)第22450号),确认截至2010年2月28日,世名有限的净资产为68304874.77元。
2010年3月23日,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资报字(2010)第 A045号),确认截至 2010年 2月 28日,世名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91178041.48元。
2010年3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0)第24352号),确认截至2010年3月28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010年4月13日,世名科技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筹备工作报告》《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同时,选举产生了世名科技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0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工商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吕仕铭2643.7052.87
2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0010.00
3王敏450.009.00
4昆山市世名投资有限公司250.005.00
5红塔创新(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50.005.00
6上海成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005.00
7陈敏250.005.00
8李红萍80.001.60
9王瑞红50.001.00
10邵煜东30.000.60
11陈今30.000.60
12曹新春24.000.48
13杜长森20.000.40
14胡艺民20.000.40
15石一磊20.000.40
16吴鹏13.000.26
17戴昌贵10.000.20
18张广宁10.000.20
19滕斌10.000.20
4-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屈广志10.000.20
21杨昆生10.000.20
22何建林5.000.10
23王青5.000.10
24孙秀珍5.000.10
25陈绪荣5.000.10
26惠慧5.000.10
27黄凤平4.000.08
28黄河4.000.08
29徐军4.000.08
30高鹏4.000.08
31许莺4.000.08
32查启明3.500.07
33伍金平3.000.06
34黄丽蓉3.000.06
35王玉婷2.000.04
36万强2.000.04
37周华2.000.04
38王伟1.500.03
39孙贵生1.000.02
40许丹1.000.02
41罗春林1.000.02
42曹新兴1.000.02
43曹云芳1.000.02
44窦迎群1.000.02
45李培根0.800.02
46毕其兵0.500.01
合计5000.00100.00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查验,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4-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均为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江苏锋晖,实际控制人为陆勇先生。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江苏锋晖、陆勇先生外,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吕仕铭先生、王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包括李江萍、王瑞红、曹新春、万强、王玉婷、曹新兴、世名投资)。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亦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陆勇(董事长)、张华东(副董事长)、吴鹏(董事)、孙红星(独立董事
董事)、张善谦(独立董事)陆勇(总裁)、杜长森(副总裁)、苏卫岗(副总裁、财务总监)、沈高级管理人员雷(副总裁)、许莺(副总裁)、吴鹏(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4、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陆勇(执行董事)监事黄惠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常熟世名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2苏州汇彩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3世盈资本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4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世盈资本持有其苏州世润100.00%的股权)
5世名彩捷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6上海芯彩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7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彩持有其海南丹彩100.00%的股权)
8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彩持有其深圳楹彩100.00%的股权)
9世名研究院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10世名新能源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11世名辽宁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12常熟世合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世名科技的控股子公司
(1)常熟世名企业名称常熟世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061829365J住所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宁路12号
4-1-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黄丽蓉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从事纳米级水性色浆和纳米材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纳米级溶剂色浆的研发、生产及在厂区内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
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经营范围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01-23
营业期限2013-01-23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常熟市数据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20000100.00%
合计20000100.00%
(2)苏州汇彩企业名称苏州汇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058682710H住所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万强注册资本359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建材、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染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新型催化
经营范围材料及助剂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销售;炼
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表面功能材
4-1-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2-12-14
营业期限2012-12-14至2032-12-13登记机关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3590100.00%
合计3590100.00%
(3)世盈资本企业名称昆山世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KJRH05住所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15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苏卫岗注册资本3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5-10
营业期限2016-05-10至2046-05-09登记机关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3500100.00%
合计3500100.00%
(4)苏州世润企业名称苏州世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23YKJ4G住所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杜长森注册资本6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纸
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颜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
经营范围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专用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07-31
营业期限2020-07-31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盈资本600100.00%
合计600100.00%
(5)世名彩捷企业名称苏州世名彩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W43PU2U住所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杜长森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从事智能科技、电子科技、软件、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
发及销售;自动化生产线的设计、销售、安装、技术服务;商务信
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及调查;项目投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设备制作;光学仪器制造;互联网数据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经营范围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染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
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文具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建筑材料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人造板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4-1-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02-11
营业期限2018-02-11至2048-02-10登记机关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2000100.00%
合计2000100.00%
(6)上海芯彩企业名称上海芯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BGA1D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 70 号 36 幢 4层 J647室法定代表人杜长森注册资本6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企业管理,商务咨询,创意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营范围产品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05-31
营业期限2019-05-31至2039-05-30登记机关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6000100.00%
合计6000100.00%
(7)海南丹彩企业名称海南丹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5TQTWN57
住 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 71号海垦广场 B座 1301室法定代表人吴鹏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化工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
4-1-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0-11-11
营业期限2020-11-11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上海芯彩1000100.00%
合计1000100.00%
(8)深圳楹彩企业名称深圳市楹彩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EMJDRJ94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住所
1905
法定代表人施晓宇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是: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染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合成材料销售;大
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经营范围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
试验机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电子元器件零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成立日期2025-06-10
营业期限2025-06-10至无固定期限
4-1-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上海芯彩200100.00%
合计200100.00%
(9)世名研究院
企业名称世名(苏州)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79FEC4W住所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卢圣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
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
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10-22
营业期限2021-10-22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昆山市数据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1000100.00%
合计1000100.00%
(10)世名新能源
企业名称世名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CFD8NE6H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苏卫岗
4-1-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经营范围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
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3-04-27
营业期限2023-04-27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世名科技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11)世名辽宁
企业名称世名(辽宁)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CCAWMYXT
住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赛格商住服务中心4#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锋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经营范围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3-03-24
营业期限2023-03-24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盘锦市市场监管理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股东出资情况
世名科技5000100.00%
4-1-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合计5000100.00%
(12)常熟世合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常熟世合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EQDP9B2B住所常熟市海虞镇新材料产业园海宁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丽蓉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经营范围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颜料销售;染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5-07-11
营业期限2025-07-11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常熟市数据局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世名科技1320.0066.00%
股东出资情况 厦门 TCL科技产业投资有限
680.0034.00%
公司
合计2000.00100.0000%
6、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号
世盈资本原料药生产;生物医药技术、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咨询、天津顶硕药
1持有其服务、转让;化工产品(危险品化学品除外)、日用百货业股份有限7.5472%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公司的股权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世名科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苏州澄萃新
2持有其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材料有限公7.50%的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
司股权料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世名科技
北京鼎材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3持有其技股份有限2.18%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的公司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股权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
4-1-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
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世名科技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
4岳阳凯门持有其及助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
9%的股权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7、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1南通卓越锋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陆勇持有其7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伙)务合伙人
2宣城晟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南通卓越锋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伙)有其99.99%的出资份额3南通世纪锋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陆勇持有其87.5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伙)事务合伙人
4广东汇能海风科技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51%的股权
5广东汇能海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广东汇能海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权
6陆勇持有其99%的股权,黄惠持有其1%的股江苏半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权
江苏半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91.58%
7的股权,陆勇担任其执行董事,黄惠持有其江苏半步堂文化集团有限公司3.16%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张华东持有其
3.16%的股权
8江苏半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南京汉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
9南京汉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85%的股南京汉卫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权
10江苏半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南京半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黄惠持有其5%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1陆勇持有其99%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江苏锋晖控股有限公司
陆勇配偶张莉持有其10%的股权
12江苏润阳永晖新能源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36%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3南通永中港务工程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49%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4-1-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4南京锋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90%的股权
15陆勇持有其95%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江苏鲲鹏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黄惠持有其5%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6江苏华诚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92.74%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17浙江乾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40%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8江苏宏泰永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陆勇持有其56%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
司总经理江苏宏泰永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其
19江苏锋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4%的股权,陆勇曾担任其董事长,张莉担任其董事,黄惠担任其监事陆勇持有其45%的股权;陆勇配偶张莉持有
20南京悦尚和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50%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黄惠持有其5%
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21上海半步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陆勇持有其86%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伙)务合伙人,黄惠持有其7%的出资份额上海半步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22启东宏泰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其78%的股权;黄惠担任其总经理、陆勇担
任董事、张华东担任监事
23启东宏泰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江苏半步堂置业有限公司权,陆勇担任其董事长
24陆勇持有其9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南通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华东持有其10%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25南通锋晖世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陆勇持有其80%的出资份额;张华东持有其限合伙)2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6南京宏泰永信拍卖有限公司陆勇持有其51%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27江苏锋晖持有其40%的股权,陆勇担任其董江苏世纪融华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事
28南京汉文森特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陆勇持有其19%的股权并担任其副总经理司(吊销)
29大理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99%的股权
30大理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云南半步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权,黄惠担任其监事
31南涧县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大理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
32南涧县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99%的股南涧县旭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权
33苏州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99%的股权
34阳江市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90%的股权
35江苏美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50%的股权
36大理鹏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锋晖持有其99%的股权
37宾川县久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大理鹏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8、除前述关联方外,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前述关联方外,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情况如下:
4-1-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陆勇配偶张莉持有其90%的出资份
1上海凌斛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惠持有其10%
的出资份额
2上海凌斛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45%苏八建集团蝶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的股权
3实际控制人陆勇配偶张莉持有其90%的股权,南京漓花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黄惠持有其5%的股权4上海纵登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实际控制人陆勇配偶张莉持有其70%的出资份限合伙)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5昆山龙眼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吕仕铭持有其88.23%的出资份额合伙)
6江苏迅力电源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49%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7江苏春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49%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8吕仕铭持有其7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敏持有其30%的股权,王瑞红担任其经理
9元龙(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51%的股权并担任其总经理
10苏州鹏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70%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1苏州鹏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昆山工研院芯片封测技术有限公司
权、吕仕铭担任其董事长
12深圳云程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51%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13北京汇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吕仕铭持有其51%的股权
14江苏坤象农业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51%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15苏州莲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100%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16苏州昆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苏州莲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
17苏州菁喜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持有其60%的股权
18徐州市道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吕仕铭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9王敏持有其9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陕西旭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20九江世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瑞红持有其60%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21王瑞红持有其3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石嘴山市惠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22石嘴山市世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瑞红担任其经理
23南京华舫元明置业有限公司万强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
24昆山爱牙客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吴鹏持有其12.18%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合伙人
25昆山南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鹏持有其1%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26和君纵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鹏的兄弟吴强担任其财务负责人
27南通纵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华东持有其5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28张华东持有其3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南通华阳农产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29上海书佑企业管理中心张华东持有其100%的股权
30苏州工业园区邦城规划技术有限公胡亚东持有其33.33%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司
薛婷瑜配偶曹加虎持有1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
31苏州巨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董事、薛婷瑜配偶的母亲孙有兰持有其90%
的股权并担任其监事
32薛婷瑜配偶的母亲孙有兰持有其100%的股权昆山比豪贸易有限公司
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3苏州帝威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薛婷瑜配偶的兄弟姐妹曹小林持有其50%的股
4-1-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权并担任其监事
34昆山全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许莺的配偶许宏安担任其副总经理
35江苏茂昂区块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雷持有其5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6江苏茂昂区块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55%启东洛仑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的股权、沈雷担任其监事37深圳市伟创科技技术合伙企业(有沈雷持有其5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限合伙)合伙人
38江苏紫琅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雷担任其董事
39深圳市伟富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沈雷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40深圳市前海锦绣行财富管理有限公沈雷母亲王玉仙持有其100%的股权并担任执
司行董事、总经理
41上海奕涛企业管理中心黄惠持有其100%的股权
42南京奥派信息产业股份公司黄惠担任其董事
43雨花台区铎栩珐农副产品经营部黄惠担任其经营者
原世名科技的控股子公司,世名科技已于2025
44岳阳凯门年11月对外转出岳阳凯门的控制权;许莺于
2025年12月辞去董事职务
9、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世名科技已于2025年4月将其所持65.00%的上嘉色彩
股权完成对外转让
2原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3年4月安徽世名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20日完成注销
3原世名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芯彩持有其海南桓彩科技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已于2023年5月完成注销
4原世名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岳阳凯门持有其岳阳凯门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已于2024年8月完成注销
5江苏半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5月江苏半步堂文物保护研究有限公司
将其所持50%的股权完成对外转让
6原南京锋晖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江苏锋晖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于2025年5月完成注销
7江苏鑫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江苏锋晖控股子公司,已于2023年6月注销
8陆勇原持有其4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上海半步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已于2025年6月完成注销
9原陆勇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2025年5月上海康协企业管理中心
注销
10陆勇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曾担任其执行南京高鑫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11原江苏锋晖控股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注山西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销
12山西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8月将其山西京晋飞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所持51%的股权完成对外转让
13原陆勇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2023年6月完成江苏华尔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销
14江苏锋晖原持有其50%的股权、陆勇原担任其江苏华晖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已于2025年6月注销
15巍山县幸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江苏锋晖控股子公司,已于2024年9月注销
16安顺华普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锋晖原持有其50%的股权,已于2025年6
4-1-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月注销
17江苏锋晖已于2024年11月将其所持60%的股北京锋锐共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权完成对外转让
江苏锋晖已于2025年9月将其所持60%的股权
18北京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对外转让
19云南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锋晖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20王瑞红原持有其4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九江世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事,已于2023年6月完成注销
21王瑞红原持有其80%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经九江瑞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理,已于2025年6月完成注销
22万强原持有其4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中胜(上海)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已于2025年7月注销
23原中胜(上海)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佰(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已于2023年6月注销
24万强原持有其72%的股权,已于2023年9月注泰州米达娱乐有限公司
销
25张华东原持有其5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上海疆拓咨询策划中心(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已于2025年5月完成注销
26胡亚东原持有其4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丹阳市春华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事,已于2024年7月完成注销
27胡亚东已于2024年12月将其所持85%的股权海南战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完成对外转让
28苏卫岗配偶王懿原持有其100%的股权并担任苏州一口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其执行董事,已于2024年6月完成注销
29许莺原持有其100%的股权,已于2024年12昆山开发区星鹿信息咨询服务部
月注销
30沈雷已于2025年6月将其所持60%的股权完成深圳市天楹利置业有限公司
对外转让
31沈雷2017年2月至2023年9月担任其执行董深圳市凡康高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32长鹰天际(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沈雷2016年12月至2024年12月担任其董事
司
33沈雷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担任其执行董启东达普电子有限公司
事
34沈雷2021年10月至2025年6月担任其董事、深圳市瑞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35南京欧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雷于2025年7月辞去其董事
(二)关联交易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经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锋晖及实际控制
4-1-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人陆勇先生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锋晖之权益变动完成后,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及陆勇先生/江苏锋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及陆勇先生/江苏锋晖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和上市公
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上述承诺在陆勇先生/江苏锋晖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直
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陆勇先生/江苏锋晖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中规
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
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4-1-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锋晖及实际
控制人陆勇先生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及陆勇先生/江苏锋晖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事宜;
(2)自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锋晖之权益变动完成后,在陆勇先生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信息披露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及陆勇先生/江苏锋晖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及陆勇先生/江苏锋晖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保证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承诺在陆勇先生/江苏锋晖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陆勇先生/江苏锋晖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陆勇先生/江苏锋晖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4-1-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不动产权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3处不动产权。
2、不动产租赁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13处房屋。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未办理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承租上述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10项境内注册商标。
2、发行人的专利
(1)境内专利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27项境内专利。
(2)境外专利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项境外专利。
3、发行人的著作权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注册并拥有4项域名。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4-1-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股权投资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12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4家参股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5、发行人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和“6、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侵权之债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而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报告期内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经查验,报告期内,除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查阅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历次章程、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查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
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工商登记资料、选举/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
4-1-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三年内
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善谦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黄青芳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将尽快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情况,查阅了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补助批复文件、拨款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税凭证及税务合规证明等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相关重要财政补贴
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 1号修改单修订),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1-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
保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受到环保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4-1-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立项、环评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且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诉讼、仲裁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行政处罚情况
4-1-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主管政府部门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缴纳税务层面的行政处罚罚款并完成整改,该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股东吕仕铭先生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的事项;该
等司法冻结系基于吕仕铭先生个人债务产生,冻结事由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
自2024年6月起吕仕铭先生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除前述事项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4-1-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除已披露事项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二)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4-1-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常睿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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