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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月9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575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36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08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87%。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921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1%;反对72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7%;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921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1%;反对72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7%;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30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56%;反对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3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921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1%;反对72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7%;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7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1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5%;反对72676股,占与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7%;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2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39%;反对7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00%;弃权1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43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5%;反对731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9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8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709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9%;反对831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011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11%;反对8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1%;弃权2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625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70%;反对831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弃权22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7%。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展票据池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1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10%;反对7507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1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2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反对750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0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72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19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6%;反对721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5%;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32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085%;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91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9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2%;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1628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45%;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5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8%;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1594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820%;反对

1520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31%;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1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0%;反对1520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1594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820%;反对

1520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31%;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1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0%;反对1520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1594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820%;反对

1520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931%;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01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0%;反对1520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16320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034%;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96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92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1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11.06发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1628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45%;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5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8%;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16320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034%;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96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92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1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11.08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664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805%;反对8167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945%;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71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2%;反对81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8%;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0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1664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805%;反对81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945%;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71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2%;反对81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8%;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1.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16636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20%;反对82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030%;弃权14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708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28%;反对82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1%;弃权14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2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2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2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2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6、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2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6%;反对

11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3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11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21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10%;反对71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078%;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2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28%;反对71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4%;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8、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419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88%;反对731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00%;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09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3%;反对731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1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江苏锋晖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745823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63924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9646%;反对

10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55%;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19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4641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4%;反对10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20、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85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

1076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19%;弃权1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21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464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4%;反对10767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弃权1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常睿豪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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