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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名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世名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6年 7月 22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自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

及/或自 2026 年 6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若干事实,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所涉及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释义、简称,除非特别说明,依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依法完成现阶段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拟发行的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发

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 2016年度至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2016年度至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 2025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

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问卷、公安

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经查验,报告期及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等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5000吨LCD显示光刻胶专用纳米颜料分散液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为江苏锋晖,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随之进行调整,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价格和数量也将随之调整。本次发行对象为江苏锋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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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 322451507股;根

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33226152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不少于六个月,

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条的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以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锋晖,认购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认

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以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除本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发行人

及除本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2、根据江苏锋晖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3、根据江苏锋晖及其股东的调查问卷、工商档案资料、说明文件等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锋晖,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仍具备独立性;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1 吕仕铭 22.92 73891799

2 江苏锋晖 16.98 54745823

3 王敏 4.75 15309000

4 世名投资 2.83 9112500

5 陈敏 2.32 7487316

6 刘鑫 1.86 6000000

7 高盛国际-自有资金 1.76 5685138

8 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 1.73 5584741

9 李江萍 1.07 3461760

10 王瑞红 0.75 2430000

注:1、吕仕铭及王敏、世名投资、李江萍、王瑞红系一致行动人;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前述表格序号 5、序号 6股东系非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或其近亲属,亦系非上市公司员工。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锋晖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陆勇先生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质押、冻结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江苏锋晖、实际控制人为陆勇先生;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经营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

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或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始终为纳米着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

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6年 1-6月营业收入(元) 325216927.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营业务收入(元) 318687024.08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7.99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查验,发行人仍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

股东仍为江苏锋晖,实际控制人仍为陆勇先生。

2、经查验,补充期间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情况未发生变化。

3、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陆勇(董事长)、张华东(副董事长)、吴鹏(董事)、黄青芳(独立董事

董事)、张善谦(独立董事)陆勇(总裁)、杜长森(副总裁)、苏卫岗(副总裁、财务总监)、沈

高级管理人员 雷(副总裁)、许莺(副总裁)、吴鹏(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胡亚东(副总裁)

4、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 陆勇(执行董事)

监事 张莉

5、经查验,补充期间内世名研究院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企业名称 世名(苏州)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79FEC4W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住 所 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号 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新

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

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经营范围 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10-22

营业期限 2021-10-22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昆山市数据局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情况 世名科技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除前述事项外,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6、经查验,补充期间内,未新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经查验,补充期间内,未新增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经查验,补充期间内,新增的主要曾经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江苏茂昂区块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持有其 55%的启东洛仑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沈雷担任其监事,已于 2026年 5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采购内容 2026年 1-6 月(万元)

岳阳凯门 助剂 193.31

2、关联销售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关联方 销售内容 2026年 1-6 月(万元)

岳阳凯门 助剂 4.33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 目 2026年 1-6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00.0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关联方 项目名称 2026.06.30(万元)

昆山龙眼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期应收款 1666.00

岳阳凯门 应付账款 72.38经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分别做出书面承诺,补充期间内前述书面承诺未发生变化,相关承诺内容仍合法、有效。

(四)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内部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化,且相关内容合法、有效。

(五)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主要从事纳米着

色材料、功能性纳米分散体、特种添加剂、电子化学品及智能调色系统等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别做出了书面承诺,补充期间内前述书面承诺未发生变化,相关承诺内容仍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补充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

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和租赁使用权

1、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承租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间 租金 2

号 方 (m )

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026.04.01

1 昆山明珠资产 世名 209号明诚大厦 516号房 至 1300元/月 -

管理有限公司 科技

间 2027.03.31

世名 昆山璀璨璟园 14号楼 602 2026.02.01-2 全汝洁 4000元/月 143

科技 室 2027.01.31

2026.03.01

3 辽宁 盘锦市大洼区胜利小区 13000元/周德武

世名 D2 至号楼二单元 302室 年

2027.02.28

4 世名 周市镇黄金海岸 21幢 803

2026.01.01-

胡文迪 4000 元/月 -

科技 室 2026.06.30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域名均未发生变化,其他知识产权变化情况如下:

1、商标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用权截止 取得 他项

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核定类别

号 期限 方式 权利

1 世名辽宁 85342218 2036.03.13 9 原始 无

取得

2、专利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9项专利,另有 3项专利权属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序 专利 有效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

号 类别 期限 方式 权利日一种滤色器用颜料分

1 发明 ZL2022116 2022. 原始世名科技 散液、制备方法和滤色

专利 05274.4 12.14 20年 无取得器

世 名 科 一种改性酞菁颜料、液

2 发明 ZL2023116 2023. 20 原始技、苏州 体着色剂及其制备方

专利 79893.2 12.08 年 无取得

彩捷 法和应用上海交通

3 一种功能化石墨烯的 发明 ZL2024101 2024.大学、世 20 原始年 无

制备方法 专利 46923.1 02.01 取得名科技

4 挤出机尾气吸收处理 实用 ZL2025208 2025. 原始世名科技

装置 新型 47864.0 04.30 10年 无取得

5 一种改性自分散颜料 发明 ZL2022114 2022. 原始常熟世名 20年 无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专利 88805.6 11.25 取得

6 实用 ZL2025207 2025. 原始常熟世名 反应釜用清洗装置

新型 56342.X 04.21 10年 无取得

7 世名研究 一种长效防锈油及其 发明 ZL2023115 2023. 原始

院 制备方法 专利 27942.0 11.16 20年 无取得

辽 宁 世

8 一种利用微通道反应 发明 ZL2023114 2023. 原始名、江南 20年 无

制备双醚芴的方法 专利 46137.5 11.02 取得大学

一种分散剂、含有该分

9 发明 ZL2023107 2023. 原始苏州彩捷 散剂的阻燃剂组合物 20年 无

专利 99228.0 07.03 取得及其应用

10 一种硫化烯烃及其制 发明 ZL2022115 2022. 受让辽宁世名

备方法和应用 专利 14285.1 11.30 20年 无取得

11 一种硫化油酸甲酯及 发明 ZL2022115 2022. 20 受让辽宁世名 年 无

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专利 13295.3 11.30 取得一种含苯并环丁烯结

12 构的可光热双重固化 发明 ZL2023101 2023. 受让辽宁世名 20年 无

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和 专利 76291.9 02.28 取得应用

注:序号 10、11、12 号项下专利,系辽宁世名于 2026 年 5月自世名研究院受让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说明确认,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仍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股权投资经查验,补充期间内除世名研究院存在基础信息变更外(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其他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

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订立公 合同订立对方名 合同签订日 合同金额采购内容

号 司方名称 称 期 (万元)山东世纪阳光科

1 常熟世名 2025.05.30 红、黄颜料 882.95

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永佳进出

2 世名科技 2026.03.05 炭黑 560.00

口有限公司双乐颜料泰兴市

3 常熟世名 2026.02.05 蓝、酞菁蓝 890.00

有限公司双乐颜料泰兴市

4 常熟世名 2026.03.13 蓝、酞菁蓝 744.20

有限公司

中控技术股份有 四向穿梭车立体库及其

5 常熟世名 2025.07.21 540.00

限公司 配套软件、硬件设备

安徽隆泽洁净流 光刻胶纳米分散液生产

6 常熟世名 2026.03.04 1398.00

体设备有限公司 线设备

2、销售合同

发行人采取的主要销售模式为直销和经销,其中直销通常为与客户签署小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销售合同或框架式销售合同,并以订单方式结算。经销为与经销商签署经销商合同,并基于实际需求订单进行结算。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对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

3、产学研合同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

有重要影响产学研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订立公 合同订立对 合同签订 合同金额

合作期限 合作内容

号 司方名称 方名称 日期 (万元)

2024.10.30- 废弃 PET乙二醇解聚

1 世名科技 中国石油大学 2024.10.22 500.00

2026.12.30 制备高附加值 BHET

4、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协议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

有重要影响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情况如下:

合同

订立 合同订

序 合同签订 合同金额

公司 立对方 合作期限 合作内容

号 日期 (万元)

方名 名称称

中国纺 原位聚合原液 按年度销售数量结算织科学

世名 2024.11.15- 着色聚酯和聚 原位聚合原液着色专

1 研究院 2024.11.15

科技 2029.11.15 酰胺纺丝技术 用易分散浆料共享技有限公

司 及产品合作 术服务费

双乐颜 光刻胶专用酞 合作期内,本项目产品世名 料股份 2024.07-202 菁颜料的开 开发及应用评价等产2 /

科技 有限公 6.12 发、应用与产 生相关费用均由双方

司 业化 自行承担合同产品可对除甲方

开展中试工艺 之外的第三方销售,但合肥鼎 研究及批量生 乙方需按照向除甲方世名

3 材科技 2024.08.27 / 产配套红色光 之外第三方销售本合

科技 有限公

司 阻专用颜料红 同所述产品的总销售

R254分散液 额 5%提成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技术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同

订立 合同订

序 合同签订 合同金额

公司 立对方 合作期限 合作内容

号 日期 (万元)

方名 名称称可费;甲方从乙方采购配套红色光阻专用颜

料红 R254 分散液产品,甲方需相较第三方获得至少 10%的采购价格优惠

5、借款及担保合同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序 借款 借款金额 担保

贷款方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号 方 (万元) 情况

2023.09.15

世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000.00 至 Z2309LN15687771 -

科技 司昆山开发区支行

2026.09.15

2025.06.30

世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 5000.00 至 6133968 -

科技 司苏州分行

2026.06.30

2025.02.26

世名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 0110200015-2025 年

3 1000.00 至 -

科技 司昆山金浦路支行 (昆山)字 00094 号

2028.02.10

2025.11.27

世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 3000.00 至 11201S1325302 -

科技 司昆山支行

2026.11.26

2025.10.22

世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5 2000.00 至 11201S1325254-01 -

科技 司昆山支行

2026.10.21

2025.03.31

常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6 1000.00 至 11202S1325058 -

世名 司昆山支行

2027.03.30

2026.04.23

世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7 1000.00 至 32010120260028552 -

科技 限公司昆山分行

2026.10.22

2026.02.02

世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年苏州昆山贷

8 2000.00 至 -

科技 司昆山分行 字第 055号

2026.08.01

世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03.12 2026年苏州昆山贷

9 3000.00 -

科技 司昆山分行 至 字第 108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6.09.1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 2026.06.26 昆农商银流借字世名

10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 2000.00 至 (2026)第 0920879 -

科技

支行 2027.06.24 号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 2026.05.14 昆农商银流借字世名

11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镇 1000.00 至 (2026)第 0858820 -

科技

支行 2027.05.13 号

2026.06.15

世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票据承兑

12 至 Z2624BA15649895 -

科技 司昆山分行 415.49

2026.12.15

2026.05.26

世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票据承兑

13 至 Z2621BA15697966

科技 司昆山分行 1000.00

2026.11.26

2026.05.27

世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 500.00 至 Z2621LN15695558 -

科技 司昆山分行

2027.05.26

2026.06.05

世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5 1000.00 至 Z2623LN15625768 -

科技 司昆山分行

2027.06.04

2026.06.25 公流贷字第

世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16 3000.00 至 ZX26060002231997 -

科技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7.06.25 号

2026.06.12

世名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Ba138002606111051

17 1000.00 至 -

科技 司苏州分行 991

2027.06.09

2026.06.10

世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苏银贷字第

18 1800.00 至 -

科技 司苏州分行 KS811208258160号

2027.06.10

2026.06.12

常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票据承兑 2026信银苏银承字

19 至

世名 司苏州分行 544.19 第 079909 号

2026.12.12

2026.06.09

常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苏银贷字第

20 600.00 至 -

世名 司苏州分行 CS811208258124号

2027.06.09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2144.86万元,主要为股权转让款、押金及保证金等;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 121.12万元,主要为预提费用、应付报销款等。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而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的情形。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查验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章程修改情况。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未进行修订,发行人的股

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仍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相关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共召开了 3次股东会、5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历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5名(其中独立董事 2名)、总经理(总裁)1名、副总经理(副总裁)6名、董事会秘书 1名、财务总监 1名,发行人的董事每届任期为 3年,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职务 选举/聘任程序

2026 年 6月 1 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选举其为公司董事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陆勇 董事长、总裁举其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其为公司总裁

2026 年 6月 1 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选举其为公司董事

张华东 副董事长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其为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

2026 年 6月 1 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 选举其为公司董事吴鹏

秘书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其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26 年 6月 1 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黄青芳 独立董事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张善谦 独立董事选举其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杜长森 副总裁举其为公司副总裁

苏卫岗 副总裁、财务总监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姓名 职务 选举/聘任程序

举其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沈雷 副总裁举其为公司副总裁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许莺 副总裁举其为公司副总裁

2026年 6月 1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胡亚东 副总裁举其为公司副总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化

1、董事变化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成员变动情况如下:

担任的董事职务

年份 姓名 变动日期 原因

变动前 变动后

2026年 孙红星 独立董事 / 2026年 6月 工作调动

2026年 黄青芳 / 独立董事 2026年 6月 工作调动

2、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年份 姓名 变动日期 原因

变动前 变动后

2026年 胡亚东 / 副总裁 2026年 6月 工作调动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发生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青芳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经查验,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执行税种和税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贴

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拨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期间内实际收到的单笔金额 5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享受主体 金额(万元)

1 2025年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辽宁世名 287.00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重要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过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站查询,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国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站查询,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二)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及项目用地

仍持续有效,未发生变化。

(三)经查验,补充期间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查验,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主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之“(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受限情况”所述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吕仕铭先生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的事项;该等司法冻结系基于吕仕铭先生个人债务产生,冻结事由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自 2024年 6月起吕仕铭先生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财务性投资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并经发行人说明,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38790.00 万元,除持有天津顶硕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外,其

他股权投资均系围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材料或渠道

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 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截至 2026 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108.24 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14%,未超过 30%,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二)类金融业务经查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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