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14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2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80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9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59703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641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7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32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98%;反对641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3%;弃权7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73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641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02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65%;反对641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3%;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75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639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04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7%;反对639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1%;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73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2%;反对641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029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65%;反对641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3%;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75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639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04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7%;反对639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1%;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75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46%;反对639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04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7%;反对639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1%;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6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648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95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98%;反对648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0%;弃权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3.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578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648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195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4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07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78%;反对648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70%;弃权195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
3.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503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641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27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9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32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06%;反对641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3%;弃权27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1%。
3.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694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650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7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23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69%;反对650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弃权7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9%。
3.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705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21%;反对6391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77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634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60%;反对6391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1%;弃权778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常睿豪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陈启球
2025年11月14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