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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1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为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2公司拟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6、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7、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的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职、被公司解聘。

5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判断属于重大事件后,向董事长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

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审定后依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6第十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

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者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元”。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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