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
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1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2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履职保障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4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三条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5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
6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7(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并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
《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
8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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