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5证券简称:博思软件公告编号:2025-057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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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11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0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4272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62%,其中中小股东共20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17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77554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17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2814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87%;反对1278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39%;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259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2946%;
反对1278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334%;弃权
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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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0041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41%;反对4051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84%;弃权17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87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223%;
反对4051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3027%;弃权
1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0040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35%;反对4058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022%;弃权1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485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060%;
反对4058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4084%;弃权
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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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2829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69%;反对1280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48%;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5274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5191%;
反对1280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589%;弃权
1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2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0126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502%;反对398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15%;弃权1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7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2859%;
反对3983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922%;弃权
1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21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80082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261%;反对4024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838%;弃权1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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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27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6267%;
反对4024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9023%;弃权
1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71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岑梓彬律师、肖月江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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