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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思软件: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1-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5年5月21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

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2-法律意见书

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18159434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8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57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009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689531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1991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08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3-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601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弃

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26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7%;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94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弃

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1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44%;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8%;弃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94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弃

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1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44%;反对288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8%;弃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

-4-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55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4%;反对262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弃

权76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80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94%;反对262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95%;弃权76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2%。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634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6%;反对250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弃

权96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59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33%;反对25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58%;弃权96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71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8%;反对312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弃

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96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5-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3.9153%;反对31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99%;弃权11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329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317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

权248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54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94%;反对317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09%;弃权248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2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7%。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张逸飞

经办律师:

袁晓琳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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