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理财
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或产品可灵活转让、提前支取;
(三)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四)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第六条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第七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管理要求、审议标准及信息披露等参照《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编制委托理
财计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
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
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
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