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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高宗标、黄一山、汪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4号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1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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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24号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高宗标、黄一山、汪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高宗标、黄一山、汪源:

经查,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0日,中潜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2),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38万元至350万元。2023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372.02万元,与业绩预告披露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中潜股份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中潜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宗标、董事会秘书黄一山、时任财务总监汪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中潜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潜股份及高宗标、黄一山、汪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9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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