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
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 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送达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
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 2026 年 9 月 16日起实施,原《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董制度〔2025〕154 号)同时废止。



